张某诉泰州友谊印刷总厂劳动福利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泰民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庞清海 单位:
本案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原、被告间的劳动福利关系,社会募捐中募捐人、捐款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重病互助基金会与张某1间的社会互助法律关系。
在原、被告间存在的劳动福利关系中,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享有劳动福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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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8)泰海民初字第43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泰民终字第65号。
2.案由:劳动福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55年11月8日生,汉族,泰州友谊印刷总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张玉宝泰州东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乐祥泰州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泰州友谊印刷总厂。
法定代表人:蔡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泰州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长林泰州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清海;审判员:张伟;代理审判员:李三山。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民;审判员:袁国建;代理审判员:陈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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