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伙伴高技术公司等诉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靳起 单位:
本案涉及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解决的问题。
1.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如果有异议,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主张财产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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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民初字第13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终字第26号。
2.案由: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伙伴高技术公司(简称伙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永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江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北京伙伴科学实验厂(简称伙伴实验厂)。
法定代表人:陶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郭永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江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科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马振彪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珊;审判员:张振月付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雪梅;审判员:阮定华卫苏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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