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诉昆明市华盾典当行返还财产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终字第5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蔺以丹 单位:
本案涉及到物权变动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认定等问题。以下就从这两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
1.物权变动认定及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采用“物权”的表述,而是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个词语。所有权是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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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9)五法民一初字第04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终字第543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袁野、蒋凤春,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昆明市华盾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继红云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岗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某,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无业,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李军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瞿建华;代理审判员:李兴元陈军。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杨军张志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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