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达公司、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株洲市建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铁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原系株洲市建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株中刑二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建光 单位:
本案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政法频道、湖南有线台、株洲电视台等均作了及时报道,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认定被告人昌达公司、杨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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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1999)荷刑初字第33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株中刑二终字第46号。
2.案由:昌达公司、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株洲市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株洲市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铁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一工程处长沙昌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某1,铁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法律顾问。
被告人:杨某,男,33岁,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株洲市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捕前系铁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一工程处长沙昌达实业公司经理,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于199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秦跃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彭金麓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光;审判员:刘伟唐建林。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继祥;审判员:聂某、王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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