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河冷饮厂等诉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 债权人撤销房屋买卖行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市昌邑区商业总公司

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吉林市昌邑区商业总公司

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吉林玉霖经济技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玉霖经济技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民终字第2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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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民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民终字第270号。
2.案由:撤销房屋买卖行为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吉林市天河冷饮厂(以下简称冷饮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赵某,吉林市昌邑区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禚吉祥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吉林市饮食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某,吉林市昌邑区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禚吉祥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吉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张某1,男,46岁,汉族,吉林玉霖经济技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于某,吉林玉霖经济技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吉林玉霖经济技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霖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程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吉林市东蒂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蒂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梅;代理审判员:赵全洪王贺亮。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彦彬;代理审判员:张冬梅王树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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