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务局李郢孜第一煤矿诉江阴市轻工燃料物资总公司等购销合同案 出资不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初字第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小峰 单位: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风险不可避免,但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注册资金作为最原始的资金投入,代表了经营企业最低限度承担风险的能力,交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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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初字第07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淮南矿务局李郢孜第一煤矿(以下简称淮南李一矿)。
负责人:成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该矿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翟广山淮南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轻工燃料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春雨;审判员:严允标;代理审判员:刘瑞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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