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瑞通机车有限公司诉涟水县恒达汽摩家电有限公司代销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兵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瑞通公司业务员陈某与恒达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上。一审认定该协议无效,主要的理由是认为陈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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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1999)涟经初字第23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终字第63号。
2.案由:代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瑞通机车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汤某1,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敏无锡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涟水县恒达汽摩家电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万某,恒达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智华淮阴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雪峰;审判员:徐云基张云。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闯;代理审判员:欧海鸥徐慧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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