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金友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德市蓝星电脑有限公司商务通销售协议案 分销格式合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经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伍劲松 单位:
此案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格式条款之规定所审理的新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性质问题。
原、被告所签“商务通销售协议”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本案一、二审由于对合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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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0)武经初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经终字第51号。
2.案由:销售协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金友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维民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常德市蓝星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勇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秦晓东。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智;审判员:钟昌琪詹予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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