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竹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案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6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光文 单位:
此案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案件。本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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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673号。
2.案由:拍卖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大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竹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强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艺凡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力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爱生;审判员:施浩;代理审判员:钱光文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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