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案 派生诉讼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星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高经字第2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本案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而引发的新类型纠纷,其争议焦点是诉讼主体的确立、关联交易及责任的认定。
新江南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属发起设立方式,恒通公司是新江南公司的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数已达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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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经初字第140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高经字第206号。
2.案由:股东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雍某,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雍某,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上诉人):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傅美娟上海市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彭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新;审判员:袁挺;代理审判员:潘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小平;审判员:任文忠;代理审判员:张玉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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