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晓霞 单位: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
1.认定被告对于讼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讼争作品的素材来源及原始设计稿来证明其创作过程,其作者身份可以认定。而被告则主张这些作品的创意来自被告公司董事长的授意,因此应认定其也参与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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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民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20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朱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耿东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申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孟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福建泉州纯真熊胆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集美;审判员:叶小华;代理审判员:俞淑娟。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民;代理审判员:陈一龙叶毅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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