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诉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证进口押汇欠款 进口跟单贷款案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钦经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枝仁 单位:
本案当事人对进口跟单押汇的事实并不存在争议,那么,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主要是进口跟单押汇是否属于借款,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被告尚欠原告债务的货币种类问题。
对上述问题,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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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钦经初字第36号。
2.案由:信用证进口押汇欠款(进口跟单贷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以下简称钦州工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姜某,该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苏某,该行干部。
被告: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姚某,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元;代理审判员:方辉叶枝仁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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