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凯瑞佳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行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勇 单位:
1.“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独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认定具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决撤销。本案被告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0)五法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行终字第45号。
2.案由:不服工商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昆明凯瑞佳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熊亚泽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焦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审判员:李韵桃贾军。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代理审判员:付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