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村委小路山村民小组不服新余市土地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案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村民小组

局地籍科

新余市新渝律师事务所

新余市乡镇企业局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余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强 单位:
产生本案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在于,1979年沙土乡政府办沙土二砖厂时,占用(或租用)小路山村100.52亩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此时,该100.52亩土地的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就该土地权属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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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0)渝行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余行终字第6号。
2.案由:不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沙土乡胜利村委小路山村民小组。
代表人:郭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1,该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被上诉人):新余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钟某,该局地籍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金华新余市新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余植物油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叶某,新余市乡镇企业局法律顾问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素梅;审判员:李宝生胡春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显辉;审判员:敖卫春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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