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不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注销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线路器材厂

南京利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立明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信赖保护原则。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并颁发产权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对相对人民事法律行为和权益进行的一种行政认可行为,从物权法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公示为标志的角度出发,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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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0)鼓行初字第27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行终字第39号。
2.案由:不服注销私房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潘某,男,1933年3月生,汉族,南京线路器材厂退休工人,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孟奇颍南京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薛某,男,1955年1月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下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玉忠;审判员:耿予萍鲁昌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赵崇凯谢向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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