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诊所不服陆川县医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陆川县法律事务中心

方园律师事务所

陆川县医药管理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道尤 单位:
药品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都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生产、经营药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都必须依法接受管理。国家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药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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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00)陆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医药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三明诊所。
负责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丽,女,陆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陆川县供销社。
被告(上诉人):陆川县医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谭增康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陆川县医药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德庆;审判员:陈雪艾;代理审判员:吕运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审判员:陈一田;代理审判员:梁文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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