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故意伤害、谢某被控包庇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辛集镇兴华工商分局

河北省石家庄市希望律师事务所

辛集市中医院

河北省辛集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新奇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王某、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即王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谢某的行为是包庇犯罪还是一种过错。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判决王某、谢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行为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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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195号。
2.案由:王某等故意伤害(致死)、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1,男,22岁,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系辛集镇兴华工商分局临时工。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贵良河北省石家庄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别名谢某1,女,24岁,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系辛集市中医院临时工。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舒健河北省辛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新奇;审判员:钱仁冬;代理审判员:王正文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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