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等重大责任事故、蔡某等玩忽职守案
案由:
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服务组

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

新疆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

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

新疆西城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

陕西省第四律师事务所

克拉玛依市

北京市天亢律师事务所

克拉玛依市教委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

新疆律师事务所

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一终字第251号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显阳 单位:
1.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根据这一级别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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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克中法刑初字第19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一终字第251号。
2.案由:阿某等重大责任事故、蔡某等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代理人:赵秉志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兴良,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友天,四川省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长春,四川省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阿某,男,维吾尔族,59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副主任。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因烧伤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艾合买提·王素甫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汉族,39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服务组组长。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玉亭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努某,女,维吾尔族,43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服务员。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艾尔肯·艾买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汉族,46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服务员。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睿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男,汉族,58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纪国江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汉族,38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宏良新疆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加林,新疆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汉族,55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因本案于1994年12月被逮捕。
辩护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岳某,女,汉族,41岁。原系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东晖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紫娟,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方某,男,汉族,60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因本案于1994年12月20日被逮捕,因烧伤于同日被取保候审。1995年2月3日撤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辉陕西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1,女,汉族,54岁。原系克拉玛依市副市长。因本案于1995年5月29日被逮捕,因烧伤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敦先北京市天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常元,新疆克拉玛依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汉族,54岁。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5日被逮捕,因烧伤同日被取保候审。1995年2月3日撤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前和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颂琪,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况某,女,汉族,40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白长林新疆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朱成龙,新疆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汉族,52岁。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科长。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白莉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2,女,汉族,44岁。因本案于1994年1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桂才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管峰云;审判员:吐拉洪·马木提陈振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鸿斌;审判员:周国胜梁斌马力克·马木提;代理审判员:阿不力孜·沙吾提
6.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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