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定县洪山乡农业站

福建省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

永定县种子公司

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

永定县仙师乡农业站

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刑终字第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斌 单位:
二审法院对全案改判是正确的。
本案中,魏某、李某、温某均有一定农业知识,彼此也早有过种子交易。温某卖给种子的农户均是温的乡亲,并开有发票,彼此相熟,不可能故意欺骗、坑害对方。更何况在损害发生后,温某即下田查看,收集数据、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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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1995)永刑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刑终字第115号。
2.案由:魏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大瑞,检察员张秋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40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永定县洪山乡农业站干部。因本案于1994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卢欣昌福建省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62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永定县种子公司退休干部。因本案于1995年9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姜小平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男,62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永定县仙师乡农业站退休干部。因本案于1995年9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童从善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福建省龙岩地区种子公司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福建省永定县仙师乡、峰市乡等135户村民。
推选代表人:张某、王某、马某、许某、刘某、王某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男,62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男,49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芳;审判员:陈定森;代理审判员:张永连。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剑;审判员:商建平张文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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