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荣辰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巨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销暨代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中经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德海 单位:
本案虽为普通的货款纠纷案,但关于会计事务所能否成为本案被告以及股东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却是值得探讨的新问题。本案对这两个问题均作了肯定的回答。
1.关于会计事务所能否成为本案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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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中经初字第15号。
2.案由:购销暨代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盐城荣辰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立平江苏省盐城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巨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被告:金某,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连云港巨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东海县。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宏达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魏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卫党江苏省连云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广权;代理审判员:吕红平正亚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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