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蓝天实业发展公司诉海南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购销钢材合同定金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经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朝阳 单位: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对给付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二是究竟是哪一方违约。
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标的物属于工矿产品类,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给付定金问题未作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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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经初字第243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经终字第76号。
2.案由:购销钢材合同定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口蓝天实业发展公司(简称蓝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缤虎海南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肖金泉北京市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金某,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伟海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谭某、李某,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治强;代理审判员:吴杰王晓。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曼莉;代理审判员:郭朝阳陈伟
6.结审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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