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公司诉南宁汽车配件总厂燃油箱分厂等拖欠建筑工程款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桂经终字第2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恪民 单位:
(1)企业被兼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企业兼并是我国城市推行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依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企业兼并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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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市经初字第13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桂经终字第265号。
2.案由:拖欠建筑工程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公司。
负责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某,该公司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财务科科长。
被告:南宁汽车配件总厂燃油箱分厂。
负责人:黄某1,该分厂厂长。
被告:南宁汽车配件总厂。
法定代理人:顾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莫雄德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汉秋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萍;审判员:谢学文蒋贤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孟焕;代理审判员:李莉范金华
6.结审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0日(199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1995年4月21日因法律事由经批准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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