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铁分局生活段服务总公司诉长春市宽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案
案由:
妨害清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春兴业股份公司

长春分局生活段服务总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长春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1995)长经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承罡 单位: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而且,该案的审理有以下两个特色。
1.紧紧抓住据以断案的证据——三份结帐记录(协议书),而不被双方当事人所纠缠的细枝末节问题所蒙蔽,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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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1995)长经初字第9号。
2.案由:工程款结算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长铁分局生活段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某,长春兴业股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长春分局生活段服务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长春市宽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震华长春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天骥;代理审判员:赵蒙赵天林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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