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光华石材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虽然只载明:“运输路线GENOVA至DALAN”,但不能以此作为保险责任范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初字第24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25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吉林光华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光华石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云山蛟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副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下称吉林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公司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元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星荣;代理审判员:侯广杰钱岩。。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武;代理审判员:张昌郭学哲。。
6.结审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