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山珍加工厂诉通化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公司信托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信托合同案件。信托合同亦称“行纪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对方的费用,为对方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通中经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03号。
2.案由:信托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一审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吉林省通化县山珍加工厂。
代表人:崔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南某,吉林省通化县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主任。
二审委托代理人:曲殿辉吉林省通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上诉人):吉林省通化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东通化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鹰通化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艳秋;审判员:王玉森;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武;审判员:董国军;代理审判员:孙伟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