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贸发进出口公司诉海南中南能源发展公司易货贸易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经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下属单位业务员肖某及原告副总经理于某的行为是否视为原告的行为。如不是,该案的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则大不一样,应该说,肖某和于某在易货贸易过程中进行的行为,应是原告的行为,由原告承担责任。其一,在易货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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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经初字第21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经终字第59号。
2.案由:易货贸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辽宁中贸发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海南中贸发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益民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中南能源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向琦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芳河;审判员:夏治强;代理审判员:王晓。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道科;审判员:李其生;代理审判员:符平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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