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联益(集团)现代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二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蜀俊 单位: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1.关于案件的性质。确认该案的性质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具有联营性质的投资入股纠纷是本案的关键。因电子公司与恒德公司所签合同中既有借款合同的内容又有联营性质的内容,而借款合同与联营合同分别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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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二初字第01号。
2.案由:联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市恒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卫民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晋康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益(集团)现代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传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信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雁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尔璞;代理审判员:张蜀俊何学敏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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