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塑料八厂诉长春市南关区公交塑料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高法经再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宣告专利无效而撤销一、二审判决的案件。本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一审是否应中止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均可以请求...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经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终字第165号。
再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高法经再字第85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长春市塑料八厂(下称八厂)。
法定代表人:雷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国发,律师。
被告(上诉人、申诉人):长春市南关区公交塑料厂(下称公交厂)。
法定代表人: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再审):张生久吉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1954年9月12日生,公交厂副厂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作明;代理审判员:孙艳平王志录。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承凯;审判员:王勇武;代理审判员:郭学哲。
再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春生;审判员:邵书湘;代理审判员:张喜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4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