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盾光实业湖南公司诉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海虹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晴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以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法院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关键是对以下事实的认定:
1.原告与被告是否为同行业经营者。《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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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51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盾光实业湖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光海湖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海虹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永瑞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子红;审判员:刘明明;代理审判员:李晴
6.审结时间:199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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