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良固服装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双飞龙国际商品期货经纪行商品期货交易经纪代理合同案
案由: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青法经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志远 单位:
1.本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国际上各国期货交易立法都规定经纪公司应对每个客户单独设立保证金帐户,接受客户指令要有客户的书面交易订单。没有书面交易订单的,应当有电话录音,并在事后尽快要求客户确认交易结果。本案被告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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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993)南经初字第155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青法经二终字第50号。
2.案由:商品期货交易经纪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岛良固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咸民青岛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青岛市双飞龙国际商品期货经纪行。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巍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公涛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雷;审判员:车成麟郑延荣。
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庆文;代理审判员:孙志远刘松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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