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德朗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三支行等不当解汇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经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学敏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原告德朗公司电汇凭证上填写的收款单位户名、帐号虽然确有错误,被告市建三支行也未进行银行办理结算规定的查询工作即予解付,但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简称《办法》)关于“汇入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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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经初字第17号。
2.案由:不当解汇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德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晋康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卫民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三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瞿某,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四川省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联益(集团)现代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雁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六一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联益(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明传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信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尔璞;代理审判员:何学敏张蜀俊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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