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位求偿案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曦韵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航空货运单“背书声明”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否有效。由于在本案审理时,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尚未颁布,也未制定相关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因此,如何理解航空货运单“背书声明”的赔偿责任限额与《海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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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79号。
2.案由: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位求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历明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某,该公司营运部货运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振翼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1,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上海营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振国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曦韵;代理审判员:张工益刘晓敏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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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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