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供销社贸易总公司诉长沙铁路总公司衡山车务段运输合同货物短少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衡山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段货运组

衡山车站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广铁中经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龙万里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承运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原告、上诉人),其对运输途中短少的货物,应予以赔偿。但承运方(被告)诉前根据收货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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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1995)衡铁经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广铁中经终字第14号。
2.案由:运输合同货物短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省衡山县供销社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伟衡山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衡山车务段。
负责人:谭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段货运组织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衡山车站安全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许燕。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万里;审判员:刘建平;代理审判员:张海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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