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诉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事初字第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萧言金 单位:
本案为典型的船舶海上雾航,我国海上交通行政部门对船舶雾航特别重视,早在1957年交通部就颁布了《海上雾中航行规则》,要求装有雷达的船舶也不能忽视1948年《规则》有关缓速的规定,遇雾时应当备车减速等。本案两船在雾中航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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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事初字第002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军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敏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萧言金;代理审判员:林瑞云周诚友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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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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