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太海株式会社诉香港海柏渔业公司租船运输活海鳗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希舟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因租船运输活海鳗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主体、法律关系性质、案件事实和证据效力等涉及案件处理的所有方面都存在严重分歧和抗辩。其中各个方面又延伸出一些颇有争议的具体问题。因此,本案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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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3)厦海法商初字第03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终字第57号。
2.案由:租船运输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日本太海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烟某,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香港海柏渔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福建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学成北京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上海翔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敏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福金;审判员:张希舟;代理审判员:温文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薛琦黄继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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