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诉美通船务有限公司提单侵权案
案由:
提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光钰 单位:
本案焦点问题是,建发公司是否有主张本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以及美通公司提出自己是代理人,不应承担货物被提走的责任能否成立。
首先,建发公司把自己的货物交给美通公司,办理托运手续,美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并把提单交给...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商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终字第166号。
2.案由:提单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滨大厦5—7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美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XXXXX1号依时商业大厦1302—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侨生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经伟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代理审判员:黄建群温文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薛琦黄继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