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海运货物损害代位求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公司理赔科

公司国际保险部

公司航运科

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文书字号:
天津海事法院(1993)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丽娟 单位:
本案较为复杂,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的被保险人即收货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海运合同关系。这是确定河北远洋公司是否是本案合格被告的关键。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香港威高公司签发了全程直达提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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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天津海事法院(1991)津海法商裁字第24号;天津海事法院(1993)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75号。
二审裁判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津高法经终裁字第8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津高法经终字第55号。
2.案由:海运货物损害代位求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方国庆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董某,该公司理赔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公司国际保险部经理助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公司航运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景庆仪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诚;审判员:张胜利国庆忠。
另组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张志;审判员:贾延景吴立群。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景华;代理审判员:谢力彭、原荣华。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时间:1994年7月5日。
二审结时间:19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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