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丝绸一厂诉安岳县石羊造纸厂等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厂党总支

安岳县律师事务所

安岳县石羊镇

安岳县石羊法律服务所

安岳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

安岳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1995)安经初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宣敏 单位: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和工业的不断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加之局部地区人为造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因此,加强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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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1995)安经初字第122号。
2.案由: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丝绸一厂。
法定代表人: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该厂党总支书记。
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安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安岳县石羊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彭官明,安岳县石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天池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安岳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文武安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麒麟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祯孝;审判员:李克洪王素蓉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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