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务管理局诉上海华埠实业公司等港口使用费案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1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理 单位:
本案系港口使用费纠纷,港口使用费应由使用人即货主承担,故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正确认定该批货物的货主。该批韩国“化工废弃物”,是由华埠公司委托中贸发公司和北京中贸发公司从韩国进口的,中贸发总公司和北京中贸发公司接受华埠公司委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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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经调初字第09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143号。
2.案由:港口使用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港务管理局(下称港务局)。
法定代表人: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昕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继萍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下称中贸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贸管部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杨蓓伦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中贸发进出口公司(下称北京中贸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蓓伦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华埠实业公司(下称华埠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南京华埠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大量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凡;审判员:马淑琴;代理审判员:原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国华;代理审判员:张克生马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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