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敖东制药厂诉无锡健宏药业总公司侵害中药品种保护权案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经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卫民 单位:
吉林省敖东制药厂作为首家于1994年2月5日获得安神补脑液《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而江苏省健宏公司虽自1992年7月即生产同类品种,但截止到1995年6月5日期间未取得同类品种的保护证书,其仍然生产并销售安神补脑液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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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经初字第5号。
2.案由:侵害中药品种保护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林省延边敖东制药厂(以下简称吉林省敖东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卫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无锡健宏药业总公司(原名无锡中药厂,以下简称江苏省健宏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祖康江苏省无锡市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连根;审判员:赵卫民;代理审判员:袁挺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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