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文货运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港公安局暂扣车辆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5)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居淑英 单位:
1.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本案的被告上海港公安局所属交通管理科在认定原告违章这一事实中,仅依据现场值勤民警的陈述,而未向法庭提供其他有关证据,即以此作为证据,显属证据不足;而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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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5)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暂扣机动车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浩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昌路284弄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华上海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1、张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居淑英;审判员:沈逸峰陈煜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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