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龙江路派出所户口迁移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冶炼厂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第十五棉纺织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安定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根据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原告的户口应当在控江X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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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5)杨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户口迁移行政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男,50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市人,上海冶炼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龙江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黄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1,男,29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某(张某1之母),上海第十五棉纺织厂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斌;审判员:杨安定张胜凤。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殷勇王锦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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