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区运输公司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科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5)长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恒德 单位:
首先,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第三人的主要证据不足。房产登记发证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实质上是房屋的确权行为。房屋所有权证一经送达,即确认了房屋产权的归属,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改变的。因此,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对房屋产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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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5)长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市区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家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荣华,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科科长;杜某,上海市长宁区房屋仲裁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上海交通经济发展总公司(原上海市长宁区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恒德;审判员:张旭;代理审判员:齐敏音
6.审结时间:19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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