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村不服临桂县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临桂县四塘乡大约村公所

临桂县律师事务所

大约村

县政府调处办

临桂县四塘乡计生站

临桂县四塘乡四塘街民间

元田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桂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元进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增值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原来两村对该五岭场的归属从无异议,几十年来双方相安无事,只是从听说国家准备修建桂柳高速公路并将要征用土地的消息之后,才发生占领土地的行为,双方才为该五岭场的归属产生异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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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1994)临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桂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四塘乡大约村公所大约村(简称大约村)。
法定代表人:秦某,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秦某1,男,1958年7月出生,临桂县四塘乡大约村公所村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胜明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秦某2,男,44岁,大约村副村长。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县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秦某3,该县政府调处办干部;吴某,该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四塘乡横山村公所元某(简称元某)。
法定代表人:秦某4,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秦某5,男,1963年7月出生,临桂县四塘乡计生站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秦某6,男,1935年出生,临桂县四塘乡四塘街民间医生。
二审委托代理人:熊某,男,74岁,元某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桂林;人民陪审员:于开华黄桂芬。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进;审判员:刘军;代理审判员:严亚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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