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客运管理处终止营运查扣车辆证明案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乃斐 单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被告昌吉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是依据1985年4月19日国务院国发(1985)59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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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昌中法行初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终止营运查扣车辆证明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物资局北方物资开发公司(简称北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晓忠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凤翔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36岁,该公司中巴车队队长。
被告(上诉人):昌吉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简称客管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波张春林昌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总站(简称运营总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站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站研究室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志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孝功;审判员:李海洲;代理审判员:谢永德。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乃斐;审判员:宋裕清;代理审判员:韩银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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