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液化气炉具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鲤城区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行终字第0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少萍 单位:
1.被告是否具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这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但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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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5)鲤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行终字第023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康惠液化气炉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培宇林琛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傅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粘某,鲤城区标准计量所干部;黄某,泉州市鲤城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少萍;审判员:黄卓辉陈忠俊。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建宁;审判员:夏惠英;代理审判员:陈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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