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长城歌舞厅不服惠安县广播电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广播电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国彬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行政规章的适用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卡拉OK视盘究竟是文化行政部门审片有效还是广电行政部门审片有效,其实质在于谁是音像制品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如此,广电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在对卡拉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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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1994)惠行初字第0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广播电视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惠安长城歌舞厅,地址:惠安螺城新街八一旅社。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适荣潘凯远惠安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惠安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万裕王杰鸣惠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国彬;审判员:张能秋黄树彬。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建宁;代理审判员:陈翔张国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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