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化学工业局特别清算决定案
案由:
妨害清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生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被告上海市化工局是否系合资企业的原审批机构及被告指定的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是否合法这两个问题展开。
1.关于合资企业的原审批机构问题,这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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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特别清算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文辛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化学工业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化工局)。
法定代表人:俞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干部;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氧化铁颜料厂。
一审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某,上海涂料公司干部;秦某,该厂干部。
二审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叶某,该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胡玉麟周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锦萍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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