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滇中石油公司诉新疆区洋实业有限公司购销燃料油合同案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经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 单位:
本案是一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有效日期,确定供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就有供货义务,供方没有在合同生效以后就履行供货义务,而是在生效后一个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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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玉中经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经终字第199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玉溪市滇中石油有限公司(简称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高某,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康保坤云南省玉溪地区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惠兴云南省玉溪地区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新疆区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学海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业宁州;代理审判员:张玉虹向颖。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浩;审判员:张文张宏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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