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诉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经终字第2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迪善 单位:
本案虽是借款合同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企业兼并后对被兼并企业合法债务是否承担的纠纷,因此,本案焦点是回收公司兼并再生公司的法律事实是否成立;被兼并后的再生公司尚未注销工商登记,回收公司是否应承担再生公司的合法债务。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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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6)南经初字第15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经终字第295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该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孝傲康笃华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省金融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某,该公司总经理顾问。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湖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湖南省物资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汤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彩;审判员:胡精华王晓斌。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佳;审判员:葛宇进;代理审判员:蔡旭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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